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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武家法度大章(第2页)

即便如此,在未缴纳年贡的的情况下,将授予第三者土地

第四条诉讼途中出现干涉介入的情况

诉讼过程中中,对于出现不满裁定的人,不论裁定结果,直接判定败诉。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三年后将再次修正裁定,变动后结案。

第五条收回侍奉它主的被官职位的流程

即便在被官者侍奉其他领主这件事被证实的情况下,也不能随便收回被官职位,一定要在获得今川家的授命之后才可以采取行动。

另外,在交涉被官者引渡问题时,如果被官者逃跑,旧主有权获得此被官者现仕主的其他一名被官者,此被官者由此现仕主准备。

第六条逃跑后经过二十年的被官者

被官者如果逃亡时间经过20年之后,则超过追诉时效,旧主不得再次过问此人一切。

但是,如果是因为此人失职或者犯罪潜逃,则无此时效限制。

第七条杀害夜晚的不法侵入者

有在夜间闯入他人驻家,抱有不审态度的人的场合下,即便此不法者被杀害,此家家主不予定罪。

并且若是为婚事访妻的人,如果事前没有联络的话则如上诉相同。

第八条对于斗殴纠纷之类的处罚

斗殴者不论是非皆为死罪。

另外偏袒斗殴者的人,若出现当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也不予以任何性质的抚慰。

关于处罚适用范围,最终只适用于参与当事人本人,对于其亲属不得予以任何连带,只不过如果斗殴者本人逃亡,则其亲属将承担部分责任,但至多亦不得令其承担死罪。

第九条斗殴对方的特定处分

斗殴的对手相关,无论谁皆不解的情况下,这种场合,发起斗殴的现场若有出现怪异行为的人,则定为死罪,其对手将不予追问。

根据检证对于斗殴者的身份非常清楚的时候,由斗殴者的主人来进行亲手处刑。

第十条被官者的罪行连及主人的情况下

被官者的罪行一般不波及其主人,但是,若有袒护或放纵嫌疑被官者的领主,没收其所领,若此领主没有所领,则将代替被官者受刑。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斗殴

未成年人斗殴不受罪责,但是,未成年人斗殴中若介入父辈,造成重大影响者,将对父子两代人问罪。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过失杀人

未成年人误杀友人时,不满14岁者不问罪责

第十三条知行的卖出

禁止以任何生计理由出售知行地。

急迫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原因向今川家上报,取得限期租卖许可。

第十四条对于限期租卖知行的检地工作

知行地有期租卖的情况下,租卖期限结束之前不得据况检地,只不过卖出前可形成的契约一旦结缔,将不受这种限制。

百姓们私人性质的买卖名田,领主也可以对其检地,对于这类名田若领主发行了买卖许可证,则不得检地

第十五条水渠的借地费用

因为水渠通过他人的知行地,所以要向拥有此知行地的主人支付水渠使用费。

第十六条他人知行地的贩卖

不得随意贩卖他人的知行地。

第十七条名田的要求

禁止使用之前的旧文书来索要名田,但是,如果拿出的是转让书则另当别论。

第十八条借米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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