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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第1页)

'Ⅲ.主人与奴隶'

'1.统治'

主人是自为存在着的意识,但已不复仅是自为存在的概念,而是自为存在着的意识,这个意识是通过另一个意识而自己与自己相结合,亦即通过这样一个意识,其本质即在于隶属于一个独立的存在,或者说,它的本质即属于一般的物。

主人与这两个环节都有关联,一方面与一个物相关系,这物是欲望的对象,另一方面又与意识相关联,而这个意识的本质却是物或物性。

由于主人第一作为自我意识的概念是自为存在的直接的关联,但第二现在同时作为中介或作为自为存在,而这种自为存在只是通过对方的媒介才成其为自为存在的,所以主人第一就直接地与双方相关联,第二间接地通过对方与每一方相关联。

主人通过独立存在间接地使自身与奴隶相关联,因为正是在这种关系里,奴隶才成为奴隶。

这就是他在斗争所未能挣脱的锁链,并且因而证明了他自己不是独立的,只有在物的形式下他才有独立性。

但是主人有力量支配他的这种存在,因为在斗争中他证明了这种存在对于他只是一种否定的东西。

主人既然有力量支配他的存在,而这种存在又有力量支配它的对方'奴隶',所以在这个推移过程中,主人就把他的对方放在自己权力支配之下。

同样主人通过奴隶间接地与物发生关系。

奴隶作为一般的自我意识也对物发生否定的关系,并且能够扬弃物。

但是对于奴隶来说,物也是独立的,因此通过他的否定作用他不能一下子就把物消灭掉,这就是说,他只能对物予以加工改造。

反之,通过这种中介,主人对物的直接关系,就成为对于物的纯粹否定,换言之,主人就享受了物。

那单纯的欲望所未能获得的东西,他现在得到了,并把它加以享用,于享受中得到了满足。

光是欲望并不能获得这些,因为物亦有其独立性。

但是主人把奴隶放在物与他自己之间,这样一来,他就只把他自己与物的非独立性相结合,而予以尽情享受;但是他把对物的独立性一面让给奴隶,让奴隶对物予以加工改造。

在这两个环节里,主人是通过另一意识才被承认为主人的,因为在他们里面,后者是被肯定为非主要的,一方面由于他对物的加工改造,另一方面由于他依赖一个特定的存在,在两种情况下,他都不能成为他的命运的主人,达到绝对的否定性。

于是在这里关于承认就出现了这样的一面:那另一意识'奴隶'扬弃了他自己的自为存在或独立性,而他本身所作的正是主人对他所要传的事。

同样又出现了另外的一面:奴隶的行动也正是主人自己的行动,因为奴隶所作的事,真正讲来,就是主人所作的事。

对于主人只有自为存在才是他的本质,他是纯粹的否定力量,对于这个力量,物是无物。

因此在这种关系中,他是纯粹的主要的行动,而奴隶就不是这样,他只是一个非主要的行动。

但是为了达到真正的承认还缺乏这样一面:即凡是主人对奴隶所作的,他也应该对自己那样作,而凡是奴隶对自己所作的,他也应该对主人那样作。

由此看来这里就发生了一种片面的和不平衡的承认。

在这种情况下,那非主要的意识是主人的对象,这对象构成他对他自身的确信的真理性。

然而显然可见,这个对象并不符合他的概念,因为正当主人完成其为主人的地方,对于他反而发生了作为一个独立的意识所不应有之事。

他所完成的不是一个独立的意识,反而是一个非独立的意识。

因此他所达到的确定性并不是以自为存在为他的真理;他的真理反而是非主要的意识和非主要的意识之非主要的行动。

照这样看来,独立的意识的真理乃是奴隶的意识。

奴隶意识诚然最初似乎是在那独立的意识自身之外,并不是自我意识的真理。

但是正如主人表明他的本质正是他自己所愿意作的反面,所以,同样,奴隶在他自身完成的过程中也过渡到他直接的地位的反面。

他成为迫使自己返回到自己的意识,并且转化自身到真实的独立性。

'2.恐惧'

我们只看见了奴隶对主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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