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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第2页)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发挥作用。

A、股东大会《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作了具体的规定,《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大会通知和召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谁召集,法律往往有明确规定,最经常的股东大会召集人是董事会和监事会。

而召开股东大会的事项通知往往也要在股东大会前的一定期限如20天或两周之前通知股东,可以是公告,也可以是函告,具体写明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决议方案的内容。

《公司法》第105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或公告及无记名股票股东的特别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这样规定,有利于无记名股票持有者利益的保障,也防止无记名股票转让公司对股东大会期间无记名股票股东变化难以管理和控制,造成混乱。

此外,还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种类股东大会分股东常会和临时会两种,股东常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临时会不定期召开,视必要的时候举行,法律往往规定召开临时会的具体情形。

对此,《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可见,股东临时会往往是在意外重大事项发生或一定比例股东的提议下石开的。

而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每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议,不得任意撤销或拖延,以保护股东的权益。

(3)股东的出席及表决股东在接到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或看到召开公告,应依时出席股东大会,但也可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这种委托代理表决制度的确立是因为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关心股利分配而不顾公司的经营情况,而有些大股东又会利用这一委托代理制度操纵股东大会,因此,各国的公司法一般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对代理人和委托手续有严密的限制,如代理人须持股东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证书,委托证书必须注明委托范围。

中国的规定符合严格的原则。

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行使表决权,这是基于股东的股票持有,对提案表示可否通过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不是按人数计算,而是贯彻股份平等的原则,每股表决权一律平等。

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这样,股东拥有的股份数越多,则拥有的表决权也越多。

(4)股东大会职权《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③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④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⑤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⑦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⑧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⑩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⑾修改公司章程。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少了对股份转让作出决议这一内容,这也是由两种公司不同的性质特点所决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因此不必由股东大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或者决议。

但股东大会仍然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听取报告和作出决议,对公司的发展情况及预测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成员的报酬确定,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公司的年度经营效益、利润分配情况,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因及发行情况,财务审核的权力、对涉及公司存在和消灭或重大变更的增、减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特别决议。

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参与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行使投资人充分的权利。

(5)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只要求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成立,而特别决议则需2/3以上通过才能成立。

我国认为特别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等事项。

《公司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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