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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宗教的形态乃是包含在思维内的一种定在,同时也是一种存在在那里的思想内容。
——按照精神借以认识自己宗教的形态之不同的规定性,一个宗教便与另一个宗教可以区别开。
不过必须指出,于按照个别的规定性以表述精神对其自身的知识时,事实上并没有穷尽现实宗教的全体。
那些将要被陈述的一系列的不同的宗教同样也只不过重新表现一个唯一的宗教、甚或每一个个别的宗教之不同的方面罢了。
而且那些似乎足以标志出一个现实宗教不同于另一个现实宗教的种种观念也出现在每一个宗教里面。
不过这种差异性(VerBschiedenheit)也必须看成宗教的差异性。
因为当精神处在它的意识和它的自我意识有差别(Unterschied)的境地时,则它的运动的目的就在于扬弃这种主要差别,并赋予意识对象的任何形态以自我意识的形式。
但是这种差别并不仅由于意识所包含的诸形态,也具有自我这一环节在内和上帝被表象为自我意识就算是已经被扬弃了。
被表象的自我并不是真实的自我;被表象的自我为了也会象这个形态的任何其他较确切的规定那样,属于这一形态,那么,一方面它就必须通过自我意识的活动投入这种形态里去,另一方面较低的规定必须表明自己已为较高的规定所扬弃和把握。
因为被表象的东西之所以停止其为被表象的东西和为知识所不能把握的东西,只是由于自我曾经产生了它,并且自我因而把对象的规定看作它自己的规定,所以在对象中直观到自己。
——通过这种活动那较低的规定'即被表象的东西',同时就消逝了。
因为'意识的'这种活动是否定性的,而这种否定过程是由于否定了对方而实现出来的。
如果说还有低级的规定出现,则它便已经退居于非本质的地位了。
正如在相反的情况下,当较低的规定还处于支配地位,而高级的规定却已经出现时那样,较高者便作为无自我性的东西与较低的规定一起并存着。
因此,虽说个别宗教内的不同表象表述了它的诸形式的整个运动,而每一个宗教的性格却为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特殊统一性所规定,这就是说,为这种情况所规定:自我意识已经把意识的对象的规定吸取进自身内,通过自己的行为已把这个规定完全化为己有,并且知道这个规定和其他规定比较起来是本质性的规定。
——对于宗教精神的某一个规定的信仰,其真理性显示在这一事实里:现实的精神具有象它在宗教里借以直观它自身的那种形态所具有的同样性质,因此,譬如,出现在东方宗教里的上帝变成肉身的信仰,就是没有真理性的,因为东方宗教中的现实的精神是没有上帝变成肉身这种观念所包含的神人和解的原则的。
——这里不打算从'宗教精神的'诸规定的总体回到个别的规定,并且指出在什么形态下其余规定的全体是包含在它'个别规定'里面和它的特殊宗教里面。
那较高的形式如果倒回去放在较低形式之下,那它对于已有自我意识的精神说来就会没有意义,而只是表面上属于精神而且只属于精神的表象范围。
较高的形式必须按照它自己特有的意义来考察,必须就它是这个特殊宗教的原则并就它为它的现实精神所证实等等方面来考察。
(a)光明之神
精神作为本质,即自我意识,或者具有自我意识的本质,——这本质是一切真理并且知道一切现实性即是它自己本身——在它的意识的运动中所获得的实在性,首先只是它的概念。
而且这个概念对这种意识自身的运动和开展之白天来说,乃是它的内在本质之黑夜、而且对这种意识的各个环节作为独立的形态的特定存在来说,这个概念乃是它的诞生之创造性的秘密。
这个秘密启示自己在它自身内;因为这些环节的特定存在在这个概念内有它的必然性(因为这概念是自己知道自己的精神),所以在概念的本质内就具有成为意识并把自己的环节表象为自己的对象的能力。
——这是纯粹的自我,这自我于外在化自身的过程中,看见自身作为普遍的对象时,就具有自身的确定性,换言之,这个对象对这个纯粹自我来说,乃是一切思维与一切现实性的渗透。
在这个自己知道自己的绝对精神之最初的直接的一分为二(Entzweiung)的过程中,它的形态具有属于直接意识或感性确定性的那种规定。
绝对精神在存在(Sein)的形式内直观到自己,但却并不是在属于感性确定性阶段的无精神性的、充满了感觉的偶然规定的那种存在内,而是在充满了精神的存在内。
绝对精神同样也包含有在直接的自我意识阶段上曾经出现过的形式:主人与奴隶对立的形式,这主人作为直接的自我意识是与那从自己的对象那里返回自身的精神的自我意识相对立的。
——这种充满了精神的概念的存在因此就是精神自己与自己简单地相联系的形态,或者无形态性的形态。
由于这种特性,这一形态就是东方宗教中对纯粹的包含一切、充满一切的光明之神,这种光明保持它自身于它的无形式的实体性中。
光明的对方也同样是它的简单否定物——黑暗;它自身外在化的过程,它在它的对方的无抵抗的要素内的创造活动就是光明的放射;这种简单的光明的放射,同时就是从它的特定存在和返回自身的过程和烧毁它的具体形态的火流。
光明对它自身所作出的差别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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