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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差序格局”
的关系中,义务本位的规范又通过乡民们的个体生活实践化作稳定化的行为方式和共同准则。
乡村社会的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无讼”
。
这个基本特征可以说是从上面两个基本特征中衍化出来的。
在某种意义上,“无讼”
甚至可以说是我国乡村社会的终极价值理想。
在我国乡村社会,由于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特征明显,所以社会秩序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
因此,“当人们之间发生矛盾时,解决纠纷的自然不是法律,而是涵盖他们生活方方面面的礼俗传统”
。
在较为封闭、流动性较小的农村社区中,用诉讼来解决问题会造成一些难以弥合的矛盾,这与乡村社会那种生活方式是不适应的。
所以在这种传统的作用下,中国大部分农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首先选择的不是国家政府的力量,而是私人以及以此为中心扩散开去的亲戚朋友熟人圈所形成的力量。
这样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在乡村社会当中,一旦新制定的成文法与依然活跃在村民心中的习惯法相冲突的话,习惯法往往取得最后的胜利。
乡村社会的第四个基本特征是“注重脸面”
。
乡村社会事件解决的重点也主要是教育当事人,使其自省,能够自觉地遵守乡村脸面观的要求。
在乡村社会中,如果不知道“要脸要面”
,就成了撒野,简直就是一个事关是否有资格做人的道德问题,就是说,脸面观在乡村人们的行为中抽象为一套行为准则,人们根据这些准则来规范人的言行,甚至是什么时候说什么话、该怎样行动,都有严格的规定和禁忌。
在乡村社会中,经常用“要脸不要脸”
来评价对方的行为。
在这里,脸面这个词更多的是一种道德标尺,一切的行为都逃不过这个标尺的裁量,从而使得“要脸要面”
成为一种精心计算、持久的运作机制和自我修持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利益使然。
乡村社会的第五个基本特征是家族主义。
家族主义究竟指的是什么,很少见到有学者进行清楚说明。
从一些研究者的相关论述当中推断,家族主义主要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家族主义是这样一种社会哲学,即高度重视家庭、家族甚至宗族这些社会组织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把它们当作社会管理的基础或枢纽。
另一方面,家族主义指一种价值观及其观念上的结果,这种价值观就是家庭、家族或宗族利益至上,个人的最大关怀甚至唯一关怀是家庭、家族或宗族的兴衰荣辱。
严格意义上,在目前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家族主义所依存的社会经济基础几乎被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冲击得七零八落,但是其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却依然不容小觑。
家族主义在目前乡村社会的主要表现就是,家族成员在生活出现问题时,往往求助于同族成员。
在很多研究家族在现代乡村复兴的作品中,都指出如果没有外界因素的干扰,尤其是没有官方力量的介入,乡村社会中的很多权力关系都是通过家族运作来达成。
另外,按照费孝通先生的理解,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血缘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属关系来决定。
由此,作为同一“家族”
的成员,他们有义务为家族成员的困难出力援助,甚至要对家族成员的一些越轨行为进行“容隐”
,就是人们为了家族的私利,应当隐瞒包庇家族成员的某些恶行。
导言(9)
(二)村庄概况
人们常说一个故事的背后往往有很多的故事,也就是说故事是发生在具体的经验环境中的,脱离经验支撑的故事便